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从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关键主体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同时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二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运行规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支持。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5万亿元。
《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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